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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腦機接口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》解讀
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
政策解讀
2026-06-30
為規范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產品的通用名稱命名,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《腦機接口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》(以下簡稱命名指導原則)。為有效指導各方準確命名,對命名指導原則中的重點內容作進一步說明: 一、關于命名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 命名指導原則僅適用于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產品,其定義為“通過侵入或非侵入的方式,測量中樞神經系統產生的神經信號并實時解碼,實現患者與外部輔助或診療設備的實時雙向交互或閉環反饋,達到改善、修復或替代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等臨床效果的有源醫療器械”。 二、關于通用名稱的命名過程 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按照“特征詞1+特征詞2+特征詞3(如有)+核心詞”的結構編制。核心詞和特征詞應當根據產品真實屬性和特征在術語表中選擇。核心詞應當在該類別項下選擇最適合產品屬性的核心詞,且不可缺省。特征詞應當按照產品相關特征,依次在術語表中每個特征詞項下選擇一個與之吻合的術語。需要說明的是,康復代償類腦機接口醫療器械命名術語表中的特征詞3“功能類型”可依據產品實際情況自行選用相應的專業術語。 三、關于通用名稱的命名示例 以康復代償類腦機接口醫療器械命名示例中“植入式腦機接口手部運動功能代償系統”為例說明,首先需明確所命名的醫療器械產品符合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的定義,且屬于康復代償類腦機接口醫療器械。在此基礎上,明確此類產品與人體的接觸方式,如符合“侵入式/植入式”的術語描述,考慮現有注冊的植入類醫療器械均命名為“植入式”,建議優先選擇“植入式”,則確定特征詞1為“植入式”、特征詞2為“腦機接口”。之后,結合產品預期用于“功能代償”且其主要目標功能類型為“手部運動”,則確定特征詞3為“手部運動”、核心詞為“功能代償系統”。最終,按照“特征詞1+特征詞2+特征詞3+核心詞”的結構,即可生成該產品的通用名稱為“植入式腦機接口手部運動功能代償系統”。 四、其他 由于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產業處于技術快速迭代、產業發展加速期,隨著新技術的應用和新產品的研發,對于腦機接口醫療器械理解和認識也會不斷加深,國家藥監局將持續跟蹤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,深入調查研究,及時做好調整。